蔡英文別想強迫我「認同」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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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兩個月前我就在大陸網站發表這篇了:

讓同性戀族群受傷的,必然是蔡英文

現在你們同志自己看,蔡英文是不是轉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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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反對同性婚姻,但反對入民法。

同性平權問題在島內擾擾嚷嚷了一段時間,贊成者與反對者皆大量聚眾上街頭抗爭,一時覺得,這是同志島嗎?

有人問我對同性戀的看法,老實說,這群人很少出現在我的生活里,所以無所謂看法,我想很多人跟我一樣,對同性戀不排斥,但也很難說得上認同。畢竟身為異性戀者,平常不可能體會同性戀在社會上所遭受的歧視,所以這議題本來我是無感的。

但有兩件事讓我突然想噴:

1. 惹人嫌的蔡英文選前承諾「同性婚姻平權」

2.媒體偏袒支持「同性婚姻平權」的一方,聲音太吵。

天生反骨的我,眾人皆曰可殺的,我就反射性懷疑。

那麼就說下。

「文化里的同性戀問題」

在我們中華文化里,一向沒有對同性戀抱持強烈的敵意,至少相對於基督教文明而言,溫和許多。「斷袖之癖」這成語來自西漢哀帝這個同志皇帝,他寵愛董賢,一次兩人相擁而睡,哀帝先醒了,發現董賢的頭壓著他的袖子,為了不驚擾仍在熟睡的愛人,索性將衣袖割斷。這是個浪漫的故事,並不因兩人是同性戀而讓中國人起而圍剿。

而我們自古以來的宗教,佛道兩教向來就是溫和取向,不似西方基督教將同性戀激烈地視為罪惡。事實上,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同性戀也很普遍,多的是同志帝王將相,也未見大家撻伐這個族群。台灣主流的宗教信徒與主流社會的非信徒,對同性戀問題秉承傳統,不否認也不承認,不排斥也不認同。基督教徒則因信仰之故而積極反對同性戀,但在台灣此族群就是5%左右。

這一場意外的戰爭,可說是由選前蔡英文挑起,選後基督徒發難,以致延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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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頭霧水的民眾」

同志在這十幾年來形象並不差,除了美日影視里被美化的同志形象,台灣藝人蔡康永,香港藝人張國榮都有助於民眾親近同志。對於生活里沒有同志親友的人而言,這個族群的真實面事實上並未被瞭解,當然談不上真正同情的理解。

因而做到不排斥不歧視,並不難。

然而,不歧視不排斥是一回事,認同是另一回事。

民眾在這次的波瀾里,先是看到基督徒藝人發難,激昂地表示反對同性戀,然後才上演兩方針鋒相對的攻擊,並且迅速理盲化,公開反對同性婚姻的藝人被輿論圍攻,有些反對者被網民肉搜,並在網上加以批鬥。然後是反同者包圍立院,阻止修法,最後是號稱二十萬挺同者上街頭遊行示威,媒體則明顯站在挺同的一邊,大肆報導各名流挺同言論。

對同志本無惡感的民眾,其實一頭霧水,並沒有真正搞清楚兩方在爭什麼。

直到挺同者強悍要求同性婚姻要入「民法」,批判另立「特別法」是歧視。

本來一頭霧水,不反對同性婚姻的我,就不太爽了。

「歧視與平等」

社會上充滿各種歧視,不獨同志受此待遇,原則上,只要你是少數,或多或少都會被投以異樣眼光。我們可以呼籲社會尊重少數,用寬容的心態對待少數,但若要求多數都得認同少數,那就過分了。

戀女裝癖的男人,在大街上展示他的低胸洋裝,可以寬容面對,但不需要認同。

戀童癖多看兒童幾眼,戀足癖多看女人的腳幾眼,戀狗癖用嘴餵狗吃點心,只要不犯法,誰也管不著,但多數也有權利反對被強迫去認同這些少數,即便少數族群因各種因素而增加。所以若同志追求的是在法律上「反歧視」,以保護少數避免受到多數的壓迫與排斥,爭議就會相對小得多,因為反歧視不需要強制多數認同少數,只需要學習接受與尊重這種事實存在於社會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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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與認同的差別?

基於民主制度,我接受蔡英文為台灣領導人的事實,但完全不能認同。

差別就在這兒。

請注意,在接受而非認同的基礎上,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

任何國家的國民都可以善待外勞,但不必認同外勞是國人,既不是國人,外勞就不可能享有與國人一模一樣的平等權利。例如,外勞不能買地,或其他唯有國人才能享有的權利。所以平等二字聽來很聖潔,但其牽涉許多層面的問題,不平等自有其道理,除非是基本人權。

挺同者拒絕立特別法保障同志權益,認為這是歧視,應該與異性戀者完全平等,所以主張同志婚姻應入民法。

什麼差別呢?

「特別法與民法的差別」

以下僅舉兩例:

* 台灣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改為「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 將民法中總計81條性別相異用詞修正為中性用詞:

夫妻→配偶

父母→雙親

夫妻財產→婚姻財產

養父母→養親

子婦、女婿→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二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

本來居多數的異性戀者只是「接受」少數同性戀者存在的事實,贊成同性戀者有不被歧視的權利,但若在民法上作如上更動,影響層面就廣泛而深遠,並侵犯了非同者的權利。

在法律上將有男女意涵的名詞中性化,莫名其妙:

愛貓者跟貓結婚好不好?戀物癖跟高跟鞋結婚好不好? 我的配偶是貓,是高跟鞋。「雙方」嘛,又沒規定是男女。

啊,我過激了嗎?

強制改變倫理名詞,顛覆了多數人的價值觀,憑什麼少數人可以強迫我們重新定義家庭?理論基礎在哪裡?就因為你們有二十萬人上街頭嗎?

反同者不是沒有讓步,立特別法就是一種退讓,代表尊重少數的精神,但挺同者可沒那麼溫柔,強悍地要多數人接受並認同這個少數族群。

愛狗成痴者,也能輕鬆匯聚20萬人上街,要求人狗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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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親屬問題」

同性婚姻必然會遇到的法律與人權問題,便是同性家庭可否收養子女?可否委託代理孕母生子?

憑什麼要孩童接受他沒有「父母」,只有「雙親」?孩童如何面對異性家庭子女的歧視與排擠?小孩哪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去寬容「異類」,大家都做過小孩,應該明白我的意思。那麼,孩童的人權是否受到侵害?

換一個角度,基於優生學的考量,目前台灣法律禁止四等親內的表堂兄妹結婚。那麼,開放無法生育的同性者結婚又是什麼道理?優生學在同性婚姻的問題上就失效了嗎?既然同性可以結婚,那近親亦沒有理由禁止婚配。

再者,台灣法律也禁止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女(子)與養父母的子女結婚,理由是直系親屬不得結婚,除非終止收養關係。更有甚者,養父與養女之間,即便終止收養關係,亦不得結婚。所以同志若是表姐表妹關係,無論是否血親,依法亦不得結婚。

問題來了,為何親屬不能結婚,而同志可以結婚?兩者哪一種對社會倫理的傷害比較大?同志婚姻若被法律保障,那人民可不可以用反歧視,平權的角度,主張近親婚姻合法?

我的媽媽也是我的表姑,而且他是男的。

見鬼了。

台灣重返野蠻社會好了。

「同志是否會激增」

到目前為止,同性戀是先天或是後天,尚無定論,根據研究,主流的看法是,同性戀有30%-40%是基因表達的結果,50%-60%是後天環境所造成。我們可以將兩者的數字視為僅供參考,但很難完全否定同性戀沒有後天因素。同志都宣稱同性戀是天生的,然而目前沒有誰能下定論,自然不能排除非同者的疑慮。

那麼制定同婚平權法律,是否有鼓勵同性戀成長的疑慮?

一個受到少子化衝擊的社會,政府鼓勵生育都來不及了,怎麼反去立法增加不能生育的人口比例?

任何一個異性戀者都不要太篤定,你能欣然接受自己的子女是同志,尤其是被後天環境所影響的那一群。寬容別人容易,當問題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家庭風暴就會逼你現出原形。即便我們可以反覆自我教育,接受子女成為同志的事實,但我相信絕不會有任何非同志家長,積極鼓勵孩子成為同志。

所以大家都不要偽善,我們並不樂見同志增加,自然不需要用法律去培養產生同志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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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本來就寬容同性婚姻」

挺同者一再高喊「台灣將同性伴侶排除於法律之外」,「同性伴侶長期沒有法律保障」。

這是說謊。

依據戶籍法,同性伴侶如有居住事實,即可依法「成家」登記於一戶。如兩人計劃攜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戀人,民法承認這樣的人有等同於「家屬」般的地位,並可享受家屬相關的法律保障與義務。

也就是說,法律本來就承認同性伴侶有「家屬」般的地位。同性婚姻並非完全被法律所不容,只是在相關權益上,與異性婚姻有所落差,所以立特別法,就是要解決同志在「家屬」層次上仍遇到的困難,例如,動手術時,同志家屬的簽名是否有效。這種層次的問題,不需要大動干戈改民法,扭轉家庭的定義去解決。關於此,前述以提及,所謂絕對平等不能成立的理由:

不能強迫多數「認同」少數。

男人喜歡穿女裝游大街,不能用法律形式強迫他人認同,也不能以平權為由進女廁。

同性婚姻可以接受,但若一定要與異性婚姻平權,需要再討論三五十年。

一定要現在入民法,就是同志強姦非同志。

因而同性平權的問題,衝擊社會長期演化下來的倫理,唯有透過另一個長期的社會對話,才能緩步修訂法律,而不是以突變的形式強行重塑原本穩定的家庭框架,更不能以追求時髦趕流行的心態,昧於現實強渡關山,並誇稱此為進步。

台灣不是基督教社會,普遍不會視同性戀為原罪,兩造在相對寬容的社會基礎上本來可以好好對話,促進彼此瞭解,但就因一個沒有思考清楚的競選承諾,一個性向不明又自以為是的領導人,毀掉了友善於彼此的機會,成了激烈對立的狀態。

台灣本不是理盲島,卻被爛政客一次次用意識型態激化仇恨。

敵人不是挺同反同者,而是這些低劣的煽動者。

「蔡英文請出櫃」

至今,蔡英文的性向未明,原本沒有必要要求妳公開性向,但若妳要強迫異性戀者認同同性戀者,那就有必要公佈妳的性向,我們有權利知道強迫我們接受少數的,本身是不是就是少數。

如果妳是同志而不出櫃,又要推同性平權,那就是偽裝異性戀者陰謀壯大同志族群。

如果妳出櫃了,那你就是少數,請閉嘴,不要用領導人的權勢霸凌多數。

如果妳不是同志也不是雙性戀者,請清楚說明什麼理由不能立特別法,而一定要動民法?

以下為同性平權懶人包,圖表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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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則迴響

Filed under 低級搶俗

46 responses to “蔡英文別想強迫我「認同」同性戀

  1. 匿名

    你才別偽善,真的。

    • Acc

      上面有人說婚姻就是民法,你要跟誰訂契約,政府無法管.但老實說,如果婚姻真的只是契約,讓民間自由認定,不是由法律或是政府認定,不會由法律的權威強迫大家接受同志價值觀,也不可能因此更改下一代教科書,雙方根本就不會有爭吵了嘛!但如果婚姻的價值觀真的只是契約,同志也不會吵著要結婚了,因為他們根本不是要結婚(不然早就接受專法了),他們以歧視為名,目的就是要一個按照他們價值觀思考的世界

  2. 民法當中的雙方
    指的是自然人
    不是物體不是動物不是植物
    指的是人 活生生的人
    不要無限上綱 雙方
    指什麼高跟鞋 貓啊 什麼的
    還有你說的戶籍法
    依據戶籍法,同性伴侶如有居住事實,即可依法「成家」登記於一戶。如兩人計劃攜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戀人,民法承認這樣的人有等同於「家屬」般的地位,並可享受家屬相關的法律保障與義務。

    法律保障好像沒有ㄝ
    我自己的切身經驗
    因為我的伴侶得的癌症
    我跟他在同一個戶籍
    但是我還是需要事前跟醫院簽屬
    醫療委任代理人
    他也是我的伴侶
    我跟他的所得稅還是不能合併申報
    你說的享受家屬相關的法律保障與義務在那裏
    要是他離世了
    他的遺產我還是拿不到

    所以不要再寫這種文章來自欺欺人騙大家了

    • 你也一樣。
      為何民法中「夫妻」可以改,「自然人」卻不能改?
      因為人獸戀者沒有上街頭嗎?

      另外,你說的問題,專法就可以解決,為何一定要修民法?

      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挺同者可以回答我的疑問。

      • 黑人 可以上廁所 但不能跟白人共用…
        這個就是你所專法沒有歧視的意思?? 
        在很多年就已經被推翻了…

        你說沒有一個挺同者可以回答你的問題
        我倒覺得專法如果規定出來跟民法一模一樣
        另外訂一個專法才真的是脫褲子放屁…
        或者 您覺得民法哪一個權利或義務是 同志不配擁有的
        所以必須用專法來區隔?

  3. 匿名

    別人的婚姻需要被大眾「認同」?

  4. 匿名

    既然是根據優生學
    血親當然無法結婚
    那又要根據甚麼禁止同志結婚說清楚好嗎?

  5. 學術工作者

    簡單的幾個點:
    1. 雙方→能明確表達意願,且被法律規範的,就是人。如果你要和你的鉛筆結婚,請先證明你的鉛筆願意、他具有意識。
    2. 改了雙方並沒有改其他幾等親不能結婚的部分,在這點上請勿滑坡過度解釋
    3. 民法修改成雙方,如果沒有基督徒強烈出來反對,一般人真的會感覺到差異?真的影響到異性戀者的婚姻?其實並沒有啊,你們仍然是配偶,你們仍然是一家人
    4. 少子化的問題和同性婚姻兩個問題是分開獨立的,你如果說不用在意同性婚姻,那為何不要更進一步逼迫異性戀者結婚一定要生小孩,不然就要離婚,他們是詐欺國家?
    5. 性取向你說後天因素的比例是這樣50-60%~我第一次看到~有沒有比較真正科學性的文獻?還是又是基督教日報或風向新聞的數據?我念生物和腦科學的,至少我所知道的就沒有人敢這樣宣稱,基本上最多也只有到胎兒在母體發育時有影響
    6. 性取向本就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正因如此,我們根本不介意自己的小孩是否性取向不同,他只代表了他為社會奉獻於不同的面向,不論是電腦之父圖靈、蘋果的庫克、藝術相關的聶永真、蔡明亮等,都用自己的面相幫助了社會的成長。
    7. 現況同性情侶就是缺乏相關的法律保障,特別法條文沒出來就講一堆保障一樣,到底怎麼讓同性情侶相信?
    8. 同性婚姻平權近幾年民調已過半,何況就算民調不過半,保障他們人權根本就不會影響異性婚姻,這幾條法律的改動,如果不是被反對者刻意醜化提出,一般人根本就沒感覺。甚至也從來不會去看法條。

    • 同學,你只要告訴我一個道理就好:
      為何可以為同性戀修民法,不能為人獸戀修民法?
      「夫妻」可以改,「雙方要能明確表達意願」為何不能改?

      再者,專法一樣能保障同志權益,為何一定要修民法?

      三者,憑什麼同性戀認為沒有影響異性戀,異性戀者就該接受?

      四者,同性戀是否純先天因素,難道是同志說了算?

      無論你是否同志,錯誤的觀念與資訊同樣在同志圈流傳。
      本來專法沒爭議可以快速通過,讓同志馬上獲得法律保障,現在要搞一步到位,那就慢慢折騰吧。

      • 1. "當事者"要能明確表達意願,本來就是民法的主訴,因為它是"人民法",夫妻是稱謂,在很久以前法律就沒有什麼夫妻或父母,而是雙方當事人和雙親了,不用滑坡.
         
        2. 通常之所以要立"專法"有兩種目標:要麻是出於賠罪,要麻是隔離.出於賠罪的專法例如美國現行少數民族跟原住民族法(印地安民族)或台灣的原住民族法,隔離則是如以前的美國黑人及有色人種法.
         
        3. "不是同性戀認為沒有影響異性戀,而是根據立論到實際檢視,它就是沒有影響異性戀.
         
        4. "先後天因素"干卿底事?一堆醫學科學家在研究的時候,你只會打嘴炮說是同志說了算?
         
        無論你是否有腦,做功課再發文跟發文沒有言論豁免都是基本.
        本來你可以不必出來秀下限,讓大家知道你除了靠北靠木之外根本沒墨水,現在偏要出來秀下限,那我就當笑話笑了.

        編者按: 禁人回覆者,刪之即可。

      • 匿名

        Q1:為何可以為同性戀修民法,不能為人獸戀修民法?
        A:可以,但須公眾討論,例如公聽會,提法案,連署等等,包括所有公娼議題,核四議題,都一樣可以討論。
        作者回答: 很好。

        Q1-1:「夫妻」可以改,「雙方要能明確表達意願」為何不能改?
        A:可以,一樣要經過公眾倡議,社會共識,立院協商等過程。
        作者回答: 很好。

        Q2:專法一樣能保障同志權益,為何一定要修民法?
        A:我們要的是同性伴侶在法律權益上,同等比照異性伴侶。

        如果現在醫院要處理簽手術同意書的問題,難道院方還要先查清楚六法全書?同性伴侶專法?那當同性伴侶跟家人同時在場該聽誰?不能直接比照異性伴侶的原因是什麼?不等者不等之?那能不能指出不等是哪裡不等?而且醫院就很不好處理,這專法還要怎麼去用在社會各層面?
        作者回答: 請問你看過專法嗎?

        Q3:憑什麼同性戀認為沒有影響異性戀,異性戀者就該接受?
        A:沒有影響到異性戀就好。你可以不接受的沒關係。
        作者回答: 很好。

        Q4:同性戀是否純先天因素,難道是同志說了算?
        A:目前的精神醫學對於這個問題完全沒有定論,有人覺得他是天生的,有人覺得他是後天的。
        作者回答: 很好。

  6. 吳品儒

    我們不必認同外勞是國人,但必須認同他是個人,享有身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

  7. 匿名

    你說同志人口佔5%,你這輩子認識過多少人,一個都沒遇到,都不會覺得反常嗎?
    你認同不能歧視同志,但卻不願給予其相同的權利,邏輯都不會覺得奇怪?
    你說你本來不反對同性婚姻,但反對入民法,請問婚姻不落實在民法,不然應該落實在哪裡呢?
    抱歉沒能將你的文章看完,因為就是打著中立旗號的歧視文,只是你自己沒發現而已。

    不論東西方,同性戀自古都不是問題,會有問題都是在近代造成的。

  8. Kimi hung

    沒有人要您認同呀~
    別人結婚,請問關你屁事?

    每個人都有追求自己想要的東西吧?
    包括愛情進而走向婚姻,
    婚姻平權只是保證雙方的權利,
    不管同性還是異性都是好的,
    我們為國家納稅盡國民義務,
    為何不能一起共同享有福利政策?
    弱勢的同性戀人卻要被剝奪?
    只因為我們是同性戀嗎??

    我們生來就如此,不能改變什麼,
    不去爭辯不是我們沒有意見,
    誰愛誰皆是愛,扯到荒謬的理論,
    請拜託你自己去跟他結婚,好嗎?
    還有你們也不是上帝,根本不能釘誰有罪!

    • 只要同意專法處理,就不甘我事,樂觀其成。
      硬要一步到位入民法,就影響我,你放的屁我就得聞。

      去你的「不去爭辯」,那你在這留言辱罵不算爭辯啊?
      一付「我就該被理解」的嘴臉,令人厭惡。

      而且,我並沒說誰有罪,栽贓誣衊,就是同志本嗎?

  9. 匿名

    支持同婚 不需要別人認同 是必需存在的 異性戀同性戀都是同權利要平權修民法不需要特別法

    • 匿名

      憑什麼要異性戀者為了同性戀者顛覆對於家庭的定義?
      我們可以支持同性戀
      但我不明白你說同性婚姻"必須"存在的意義?
      為了不能簽署手術同意書這個可以理解
      但是有人回覆是"不能拿到遺產"?
      多數應該尊重少數,但不是被強迫接受

  10. 首先我登入個人臉書帳號 用本名回覆已示尊重
    1.法律上用語與民俗上用語基本上沒有絕對關係,現行民法規定中親屬關係就有定義直系血親尊親屬,EX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我想你應該沒叫過直系血親尊親屬吧(父母、爺爺、奶奶、曾祖父、曾祖母都是) 可以看看民法,並沒有規定如何去稱呼你的父母或是長輩。查詢網站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2.重新定義家庭倫理,其實家庭倫理不斷地因為社會演進而被重新定義,
    民法也隨之修正,以前要冠夫姓,子女要從夫姓,配偶與子女都是丈夫的財產,這些都是近幾十年一直在變更的,隨著我們對著各種權利的重視與尊重進行修法。家庭的定義不斷地在改變中。

    3.從民法中可以發現婚姻的權力是一切權力的基礎之一,沒有婚姻權,相愛的兩個人無法在法律上有任何的連結,然而為什麼要修民法不訂專法,其實很簡單,不管你民法要修幾條,專法一定修得更多,因為不包含民法所列出的內容,專法就會漏掉部分權利義務而導致其中一方權利受損,與其如此,修民法擴充民法適用範圍即可,另外專法是特別保障某個族群給他們比民法更多的權力,才有所謂的專法如台灣現行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的人除了基本法律權益外還享有特別的權益保障,所以訂定專法。但同性戀要的只是跟異性戀一樣的法律權利,當然修改民法阿,為何要訂定專法呢?訂一個內容一樣的專法來區別同性戀與異性戀,會不會太花時間與成本,德國大法官建議台灣應該直接修改民法,因為訂定同性伴侶法導致德國得花大量司法資源去訴訟,來證明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有相同權益。更不用說聯合國人權審查小組每次來台灣聽取報告做評鑑時都建議應該直接修改民法。

    4.子女領養或監護問題,除了同性戀外台灣很多不孕症夫婦,不想結婚的人,它們也面臨相通的問題,但只有同性戀被排除在領養之外,這些孤兒都是異性戀製造出來的,異性戀有蛋蛋就別製造孤兒出來讓同性戀收養阿,如果異性戀可以解決孤兒的問題,天下就沒有孤兒讓同性戀收養了,接下來人工生殖問題,現在不孕症的人越來越多,想生的有能力教養的你不給她生,不想生的沒能力養的生一堆,又回到前面了……小孩真的沒有選擇父母的權利,但有能力給小孩幸福家庭的人,應該有權利去生養自己的下一代吧…..

    5.家屬地位解釋擴增至同性戀是105.6月法務部的解釋函才有的,更早之前是沒有的
    http://www.yunlin.gov.tw/newskm/index-1.asp?m1=6&m2=47&id=201607080001 105年六月解釋
    http://chience-hr.kcg.gov.tw/politicsD01_a_10_6.htm 100年6月解釋函
    接下來請看一下我上面貼的民法連結,請問有看到家屬在民法內有任何實質權益嗎?幾乎沒有,可以參考一下下面連結整理的部分權利義務差多少。
    http://lgbtfamiliesinfo.tw/?p=1433

    每個人都應該尊重別人是獨立的個體,跟自己擁有一樣的人權。
    沒有強迫多數人認同少數,而是尊重每個人。
    台灣的人文素養教育真的有待加強。

    就像你叫蔡英文出櫃一樣,你其實不尊重他人隱私與選擇。

    • 匿名

      法律用語是法律上的正式稱呼
      當然會影響到
      辯解並無法改變事實

    • Acc

      我記得老師上課提過..專法不一定是保障"特地對象" 特定情況也適用.與同性結婚就專法,反之就民法

    • 1. 法律奠基於既定社會倫理觀,你將之切割,便犯了基本錯誤。

      2. 家庭的定義在「逐漸」改變中,同意啊,那我主張同婚平權先立專法,再經過社會對話,「逐漸」實現完全平等,有何不對?

      3. 如果你反對立專法的主因是其不足,那應該監督的是專法的立法,而不是去爭取入民法。況且,你看到哪個專法版本了請告訴我?根本還沒人提出專法內容,你就反對了不是嗎?

      4. 前提錯誤,你敢保證同性伴侶不會棄養小孩?這種邏輯等於說:只要是同性戀,必然善待孩童。同性戀者都是完人嗎?以攻擊失職的異性戀父母來論證同性伴侶應有扶養子女權,根本牛頭不對馬嘴。就因為你們在流傳這些邏輯不通的錯誤訊息,才會招致反感。

      5. 你覺得家屬地位的現有法律對同性戀者保障不周全,在專法裡解決即可,仍是用不著修民法。

      我看不出你們挺同者有尊重異性戀者的人權,難道反同者反對顛覆既定倫理,就是不尊重同性戀者嗎?不要混肴是非,要求他人尊重請先自重。

      蔡英文要顛覆既定倫理,當然就該負責任地昭告天下她的性向。總統以其職權想要改變重大的社會價值,就沒有隱私問題。一個吸毒成癮的總統,可以推動毒品合法化的法案嗎?

      這麼說,你應該懂。

  11. 匿名

    現在最可悲的地方是,「不認同」的人就會被冠上「歧視」,接著用網路攻擊、言語霸凌方式逼迫你「認同」。台灣的社會何時變得如此可悲!

  12. 匿名

    我超愛狗,也不會要人狗戀啊,你偏激了~

  13. oldodesy

    曾試著了解一些同志與社團的理念,卻越看越感到害怕,才發覺大多數人也只是看到表面訊息。關於領養小孩的部分,內容並不單純,有同志社團網站和個人部落客積極傳授如何自主受孕,尤其針對女同志,原來不少同志真正想擁有的還是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只是那精子來源是不具情感基礎的,去年上街爭取同志權益的女性中便有這樣的情形,也就是要將自生小孩能同一般小孩一樣進行登記,小孩是無辜的,然而當中牽扯的是整個社會的道德倫理,如果同志能這樣生小孩,那異性社會的婚姻與道德價值也要崩毀,更何況 小孩將來有知道那精子生父的權利吧! 在爭取權利的同時,是否也該受到約束!!

    • 如果你這麼介意所謂"精子來源不具情感基礎",那異性戀女性去國外借精生子也應該在討論範圍內;再進一步來說,結婚就等於有感情基礎嗎?

      • 我不知道你真地去看過那些教導的內容嗎? 教人直接用針筒將沒有關係基礎的人的精液直接注射入陰道內,把人當成想製造便製造的可量化物品嗎? 這和同志暢言的婚姻就是為了守住愛情,結果是用了他人的精子,不是反差嗎? 這事不只是同志關起門來的事,如果同志行異性族群便行,所以你們的最終目的是摧毀這社會的道德倫理嗎? 既然使用了精子,便掩蓋不了父親存在的事實,這樣產出的小孩,將來沒有知的權利嗎? 既然你要質疑"結婚就等於有感情基礎嗎?",那何必爭取婚姻權!?

    • 同性戀本來就不能排除後天因素,可是同性戀者都不願相信。他們認為孩童的性向不可能受同性戀養父母影響。

      挺同也好,反同也好,錯誤資訊不斷流傳,我實在看不出有立馬要入民法的正當性。

  14. Yi-Jhang Huang

    大讚好文,直接點出同運偽善與霸權,主因在於同運永遠搞不懂、裝不懂【齊頭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差別

  15. 匿名

    同同又開始出來霸凌了

  16. 正解。專法才是正確之道。支持作者!

  17. 匿名

    反對為同性婚姻修改民法,支持作者

  18. 訪客

    作者思考清楚且明理中立,社會根基要變動的確需要「逐漸」演進,而非一步到位。
    且現在蔡總統的反覆與兩面也讓同志朋友們看清了政客的手段與醜陋,大家應該離開意識型態的爭吵,回歸目前真正的需求面向對話了。
    感謝作者的勇氣與清楚的論述,這樣的清流,是飽受政治利益操弄的臺灣所需要的,謝謝您。

  19. 版主對同志議題一點也不瞭解,你提出的許多問題,充滿了歧視(汙名化同志,將同志結婚比喻成人獸戀),也不科學(同志不是男女不適合養小孩),網路上早就對你提出的這些議題的討論與研究不知凡幾,不了解還在大放厥詞,更可笑的是還被基督徒的反同臉書引用,現在的反同者是放到籃子就是算菜嗎

  20. 欠默

    你現在最好乖乖閉嘴了吧,寫了那麼多,也不過只是紙上談兵,又是一個霸凌者反咬被霸凌者的心態,但你也是挺有本事,善用文字去包裝你的羸弱,如今你還有什麼好說,繼續帶著憤怒與仇恨入棺材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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